5
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吉林瑞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710880394
法定代表人:徐进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三合乡中心村十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检查,你单位投建的生产加工干坚果、农副食品及机制木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环罚告字〔2020〕2005号)于2020年6月18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东风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号:080322011120053008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