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20〕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东丰县人民政府2020年度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县是中国梅花鹿之乡,是省政府实行梅花鹿产业“双核”之一、全省梅花鹿发展重点县。为快速推进梅花鹿产业发展,助推一、二、三产融合,增强发展动力,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和我县梅花鹿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主要用于推进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打造“东丰梅花鹿”品牌,建设国家级梅花鹿产业园区。
第三条 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基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梅花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鹿业中心)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项目公开公示、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管理。
第四条 财政局负责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基金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鹿业中心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鹿业中心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梅花鹿产业发展工作,会同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梅花鹿养殖、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科技研发、服务体系等五个方面建设以及产业园区建设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梅花鹿产业发展的其它重点工作。
第七条 梅花鹿养殖方面。主要支持种源保护、良种繁育、标准化建设、梅花鹿养殖、金融贷款和饲料加工项目建设等。
第八条 梅花鹿产品加工方面。主要支持梅花鹿产品初级加工及应用梅花鹿初级产品生产药品、保健品、食品的精深加工企业,新建梅花鹿产品深加工生产车间、购置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九条 梅花鹿文化旅游方面。主要支持梅花鹿主题文化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条 梅花鹿产业科技研发方面。主要支持与政府合作的科研院所、技术产品研发及成果奖励等。
第十一条 梅花鹿产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主要支持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申报上级项目、疫病净化、产品追溯、质量检测、品牌建设、饲料开发、梅花鹿驯养、信息化建设、历史文化挖掘、科技服务、宣传及活动等。
第十二条 基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管所、弥补经费缺口以及与梅花鹿产业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基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涉鹿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可以分别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鹿业中心等其它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章 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的分配方式,县鹿业中心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基金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根据梅花鹿产业发展的轻重缓急,确定支持方式和项目,会同县财政局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审核合格的项目,县财政局提出基金分配意见,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请县梅花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确定项目和资金的分配额度。如同一项目,获得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应递减县级资金分配额度。
第十六条 基金的下达,县财政局会同县鹿业中心根据县梅花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负责将基金分配到企业、个人和相关单位,并会同鹿业中心将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鹿业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和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报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基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结转结余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鹿业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县鹿业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县鹿业中心要配合县财政部门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做好基金的绩效管理、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鹿业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鹿业中心负责解释,并每年制定基金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行期暂定五年。